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042號
聲 請 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蔡秋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蔡秋微所簽發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蔡秋微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 國109年10月2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