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
債 務 人 魏仲鑫即魏開斌
代 理 人 邱宛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 項前段、第64條之1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 字第24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有債 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存摺及薪資 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第113-117 頁、第157-158頁)。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188元,總清償金額517,536 元,清償成數為17.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 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有各家銀行存款分別為13元(美金0.46元)、1,266元、388 元、2,742元、7,209元、43元,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各1張,其中保險 預估解約金分別為374元及30,615元(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 字第246號卷第114-118頁),合計聲請時財產為42,650元( 計算式:13+1,266+388+2,742+7,209+43+374+30,615=42,65
0),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 得747,128元,扣除必要支出464,392 元後,餘額為282,736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㈡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依新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18,720元陳報其生活費,是債務人每 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 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 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 予以尊重。㈢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新北 市私立光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任職,每月收入約25,662元, 有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存摺及 薪資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第113-117 頁、第157-158頁) ,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6,942元,已將其中6,596元用 以履行更生方案。另債務人聲請時財產價值42,650元,債務 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 償592元(計算式:42,65072=592,元以下四捨五入),合 計每期清償7,188元(計算式:6,596+592=7,188),足認債 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7,188 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2,890,017元。 4.總清償金額:517,536元 5.總清償比例:17.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7,458 939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8,195 1,712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71,595 1,919 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3,004 2,420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79,765 198 合計 2,890,017 7,188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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