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添貴即廖林金栆之繼承人
廖巧雲即廖林金栆之繼承人
廖添福即廖林金栆之繼承人
廖秀玲即廖林金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44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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