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添貴即廖林金栆之繼
承人、廖巧雲即廖林金栆之繼承人、廖添福即廖林金栆之繼承人
、廖秀玲即廖林金栆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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