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國興
姚名科即姚英章
李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285,424元,及自民國
9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1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