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27號
SLDV,110,司促,14527,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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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59元,及其中新臺幣28,4
95元,自民國92年5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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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