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巫玲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惟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230,056元,及自民國
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2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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