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881號
SLDV,110,司促,13881,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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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孟潔卓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47元,及其中新臺幣23,8
47元,自民國10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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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