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錦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377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08元吳錦璋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6657元吳錦璋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錦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06日止累計47,696元正未給
付,其中44,365元為消費款;3,33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