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747號
SLDV,110,司促,13747,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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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胡麗姮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彰化縣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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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