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72號
SLDV,110,司促,13672,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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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耿維

莊明政

龔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367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167元 莊明政莊耿維龔芳如 自110年5月17日起 至110年9月21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104,167元 莊明政莊耿維龔芳如 自110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167元 莊明政莊耿維龔芳如 自110年6月18日起 至110年9月21日止 年息0.09% 001 新臺幣104,167元 莊明政莊耿維龔芳如 自110年9月22日起 至110年12月17日止 年息0.19% 001 新臺幣104,167元 莊明政莊耿維龔芳如 自110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耿維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龔芳如、莊明
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
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04,16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三、詎屆期
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10年5月17日止,共結
欠新臺幣104,167元及自110年5月17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
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四
、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五、
債權人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1
0年5月17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
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0年12月17日止,按年息0.19%計算,
自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
(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
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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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