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證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天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5年10
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6年1月
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6年4月
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7年1月
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7年7月
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7年10
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6年7月
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6年10
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