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楠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3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354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859元張楠奇自民國110年09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楠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10日止累計73,321
元正未給付,其中68,859元為消費款;4,462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