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525號
SLDV,110,司促,13525,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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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利息:附表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363元游明和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199元游明和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
(一)債務人游明和於民國9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
月19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6日止累計108,996元正
未給付,其中31,363元為本金;77,633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游明
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
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0年09月06日止累計68,999元正未給付,其中18,199
元為消費款;47,20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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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