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324號
SLDV,110,司促,13324,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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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立銘 
人           0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00,000 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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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