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24號
SLDV,110,司促,13224,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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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容 
代 理 人 黃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允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9,591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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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