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31號
SLDV,109,訴,2031,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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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31號
原 告 陳邦秀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陳盧連珠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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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