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8,01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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