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59號
SLDV,109,司執消債更,159,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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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洪子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1 項前段、第64條之1 第1 款、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 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亦有 債務人提出薪資存摺及第三人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 e化服務系統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資料、109年12月 至110年4月薪資明細及工作人員履歷表等在卷足憑(見本院 卷第81-83頁、第129-132頁、第90-93頁)。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5,750 元,總清償金額414,000 元,清償 成數為32.6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20年車齡之機車1輛,預估相當金額為5,000元(見 本院卷第70頁),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70 元(計算式:5,000÷72=70,元 以下無條件進入),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 人之還款之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 967,135 元,扣除必要支出553,196元後,餘額為413,939元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每月必要支出為15,320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父親扶養費2,4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 出為12,920元,尚低於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1.2 倍之21,202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父親年近84歲,查106、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顯示,所得為零元且無財產等情,故債務人稱有扶 養父親之必要,堪認可信。又債務人父親住高雄市,依高雄 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16,009元計算 ,則債務人之父親之每月扶養費以不超過2,668 元為適當【 計算式:16,009÷6(扶養義務人6人)=2,668,元以下四捨 五入】,查債務人陳報父親之扶養費每月合計2,400元,未 逾上開數額,尚認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 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 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僑樂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21,000元,扣除每月必 要支出後餘額為5,680 元,已將全部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 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 更願提出相當於機車價值之等值現金分期每月清償70 元, 合計每月清償5,750元【計算式:(21,000- 15,320)+70=5 ,750】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5,75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1,266,423元。 4.總清償金額:414,000元。 5.總清償比例:32.6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2,475 1,971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537 836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1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4,092 2,844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94 49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 8,595 39 合計 1,261,993 5,750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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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