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 原告 賴聖臻即賴淑涓
訴訟代理人 賴明川
視 同
再審 原告 賴慈榆即賴惠玲
再審 被告 顧定軒律師(即賴慈榆之更生程序監督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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