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96號
SLDV,107,重訴,596,2021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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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志宏
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真女
0000000000 何董素梅
何語峻
何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9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 稽(見本院卷第31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 佐(見本院卷第315頁至第31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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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