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劉煥然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 告 王正義
王正村
王子維
王文顯
王子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徐銘鴻律師
陳思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9號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下稱另案)反訴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 決問題,於民國104年8月29日裁定在另案反訴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經調解成立,是本件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