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Juane Reichert(中文:林尚恩)
被 告 郭培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402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中英文版道 歉啟事以分享對象為所有人方式公開刊登於「水蓮生 活大小事」社團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 m/groups/lotushill)至少2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二)陳述:詳如起訴狀及擴張請求狀事實理由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