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潘上瓴
原 告 潘正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何禮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何禮仲所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1號妨害名譽等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 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卷 第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