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育雄
選任辯護人 劉琦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7
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育雄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