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02號
SLDM,110,易,402,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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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培屏



選任辯護人 彭祐宸 律師
王怡茹 律師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8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培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培屏與告訴人JUANEREICHERT(中文 姓名:林尚恩南非籍,下稱林尚恩)分別為新北市○○區○○街 000巷00弄0○0號水蓮山莊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管理總幹 事及住戶,雙方因社區噪音、垃圾、設備老舊毀壞等問題而 發生糾紛,被告郭培屏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民國109年6 月8日下午2時1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系爭社 區管理中心,以台語對林尚恩辱罵「幹你娘老機掰」等語, 足生貶損於林尚恩之名譽。因認被告郭培屏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 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憑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本件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就該等 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 有證據能力。再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 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不以侮辱時被害人 在場聞見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 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 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 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 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 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 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 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三、訊之被告郭培屏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否認檢察官 起訴的犯罪事實。我並沒有罵告訴人,我是在我的辦公室裡 面講『幹你娘老機掰』,因為工作不順利,加上外面吵雜的聲 音,再加上社區要舉辦區權會,有很多資料需要處理,所以 我當時的壓力非常大,工作不順,就在辦公室裡面大罵。罵 完後,我大概隔了幾秒鐘後,才走出辦公室,當時Juane Re ichert( 林尚恩) 在那邊一直吵鬧,我就告訴他,請他出去 。」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林尚恩雖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109年6 月8日下午2時1分在社區一樓辦公室,你一開始是跟何人對 話?)是跟郭培屏。」、「(依照告證二譯文對話內容,之 後是否是跟副理對話?)我原本跟郭培屏對話,後來副理曹 墨非過來,跟我講與郭培屏差不多內容的話。」、「(你與 曹墨非在談話時,被告郭培屏在何處?)郭培屏先出現跟我 對話,後來曹墨非從後面走到郭培屏旁邊跟我對話,所以當 時郭培屏就站在我前面。」、「(郭培屏當時罵『幹你娘老 機掰』,是否對你罵?)是直接對我罵。」等語(參見109年 度他字第5404號偵查卷第179至181頁),又於本院審理中結 證稱:「我當時先跟曹墨非反應玻璃的問題,接著,我反應 噪音的問題,並拍打桌子6次來顯示噪音的強度。我想就是 因為聽到這個聲音,被告才從辦公室出來。」、「我當時是 在跟曹墨非講話,我看到被告走出來,走到櫃檯工作人員的 後面,並且開始辱罵我。」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



),惟依告訴人林尚恩所提其於109年6月8日下午2時起,在 系爭社區一樓辦公室錄音之譯文顯示,告訴人係先與被告對 話,之後再與副理對話,而在與副理對話期間,錄到被告以 台語聲稱「幹你娘老機掰」及以英文聲稱「get out」等語 ,在此之前,被告與告訴人並無爭執,且告訴人並未對該辱 罵之言語有何回應,仍繼續對副理反應噪音之事,此有該錄 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參見109年 度他字第5404號偵查卷第19至34頁、光碟附卷尾存放袋、本 院卷第78頁),則被告聲稱「幹你娘老機掰」之緣由是否真 如告訴人所述係針對其所為?顯有可疑之處。
 ㈡證人即水蓮山莊管委會之櫃檯簡岑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在109年6月8日下午約2時左右,妳在何處?)我在櫃檯 辦公。」、「(告訴人當時在管理中心所為何事?)我記得 他那時候應該是為了垃圾的事情來,他那個時候來在我的櫃 檯拍桌子,因為我聽不懂英文,所以那個時候是副理曹墨非 出來。」、「(當時被告是否有與告訴人談話?)一開始的 時候沒有,是後面才有。」、「(妳有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講 任何的內容嗎?)我只有聽到部分。」、「(被告是對告訴 人講了什麼內容?)這裡是臺灣,請你講中文。」、「(當 時在管理中心時,環境是否有其他的人物在講話的聲音或是 有其他的環境音?)我們當時還有其他住戶在櫃檯辦理其他 的事務,對面也有住戶老人的講話聲音。」、「(當天,妳 有聽到『幹你娘老機掰』嗎?)沒有。」、「(曹墨非來跟告 訴人聊的時候,被告有無講髒話?)沒有。」、「(曹墨非 與被告既然在櫃檯附近,離妳的位置大概幾公尺?)就大概 3、4步之遙。」、「(上次庭上有當庭勘驗現場的錄音光碟 ,被告有說出『幹你娘老機掰』,妳在那麼近的距離,妳怎麼 會沒有聽到?)我沒有聽到這句話。因為那個時候一直從Ju aneReichert(林尚恩)到櫃檯來時,我就一直在櫃檯,我們 經理是到後面才出來的,他出來在跟告訴人對話時,我並沒 有聽到髒話。」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02至107頁),又證人 即水蓮山莊機電主任林宜興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剛剛 你所看到本院卷第61頁的照片,被告是在標示他辦公室的位 置辦公嗎?)在他裡面的小辦公室辦公。」、「(告訴人剛 到管理中心的時候,你有無看到被告走出來?)那個時候我 在講電話、辦公,我那個時候沒有注意。」、「(你是在什 麼樣的狀況之下,看到被告走出來,然後你跟著出來?)就 是告訴人與櫃檯小姐拍桌子、發生爭執,後續我們經理走出 去,我也跟著走出去,看是發生什麼事情。」、「(你跟被 告走出來,跟告訴人對談的時候,被告有無講髒話?)我走



出去時,是跟著我們經理後面,被告與告訴人談話,是用英 文請告訴人離開現場,沒有講髒話。」、「(當你跟被告走 到櫃檯與告訴人對談之前,你有無聽到被告講髒話?)我沒 有聽到。」、「(在被告走出來到櫃檯之前,被告在辦公室 做什麼?)我不清楚,因為辦公室有隔牆。」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112至113頁),則依上開2位證人所述,被告並未面 對告訴人向其聲稱「幹你娘老機掰」。又依本院於準備程序 中勘驗上開錄音光碟,被告聲稱「幹你娘老機掰」之話語音 量顯然小於告訴人與副理對話之音量,且並不是很清晰,此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78頁),顯見被告 聲稱「幹你娘老機掰」時,其所處之位置與告訴人之位置應 有一段距離,另參之被告所提出社區辦公室平面圖1份(參 見110審易935卷第342頁前一面)、被告座位彩色照片一1份 (參見110審易935卷第343頁)、水蓮山莊第二十一屆區分 所有權人名冊1份(參見110審易935卷第39頁至第119頁)、 水蓮山莊第二十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份(參 見110審易935卷第121頁至第127頁)、區分所有權人明細1 份(參見110審易935卷第129頁至第167頁)所示,則被告所 辯「我並沒有罵告訴人,我是在我的辦公室裡面講『幹你娘 老機掰』,因為工作不順利,加上外面吵雜的聲音,再加上 社區要舉辦區權會,有很多資料需要處理,所以我當時的壓 力非常大,工作不順,就在辦公室裡面大罵。罵完後,我大 概隔了幾秒鐘後,才走出辦公室,當時JuaneReichert(林尚 恩)在那邊一直吵鬧,我就告訴他,請他出去。」等語,尚 非不可採,而有可信之處。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無合理之懷 疑而認定被告有公然侮辱犯行,應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 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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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