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禮仲
選任辯護人 盧天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0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禮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禮仲之妻邱秀慧先前與告訴人潘上瓴 有金錢糾紛,而對告訴人潘上瓴及其配偶即告訴人潘正華提 出詐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352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前某日,盜用告 訴人潘正華之相片,上網向社群網站「臉書」申設帳號名稱 「潘正猾」(下稱本案帳號),接續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字 內容,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潘正華、潘上瓴(以下合 稱告訴人2人)夫婦名譽之不實事項。嗣告訴人2人經友人告 知,上網瀏覽後發現,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 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 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 訊時之供述、告訴人潘上瓴於警詢時、偵訊時、告訴人潘正
華於偵訊時之指述、臉書貼文擷圖3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109年10月30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84707號函附 本案帳號、臉書帳戶「Scammer Pan」使用IP、通聯調閱查 詢單1份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犯行,辯稱:其並非本案帳號之擁有人等語。辯 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起訴書所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盜 用告訴人潘正華之相片申設本案帳號並刊登如附表所示文字 之事實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之妻邱秀慧前與告訴人潘上瓴有金錢糾紛,而對告訴 人2人提出詐欺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13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8 年12月17日前某 日,告訴人潘正華之相片遭人盜用上網向臉書申設本案帳 號,該帳戶並接續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1號卷【下稱易字卷】 第61、62頁),復經告訴人潘上瓴於警詢時、偵訊時、告 訴人潘正華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247號卷【下稱偵卷】第7至9、11至12、117 至125頁),並有臉書貼文擷圖在卷可佐(偵卷第53至73 、159至20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依據本案帳號之使用IP資料,可見該帳號於109年2月21日 以49.216.49.214之IP位址登入(偵卷第360頁,資料顯示 為「0000-00-00 00:03:13 UTC【世界協調時間】」, 而臺北時間與UTC時間換算為UTC+8:00。上開時間經換算 為臺北時間同日下午6時3分13秒 ),再參照該IP位址於1 09年2月21日下午6時3分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固可見被 告所申登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於該時間有使用上開 IP位址,然依上開通聯調閱查詢單,於同時間上開IP除被 告以外,尚有其餘包含張珮婷、李雅萍等36名用戶使用中 ,則實際以上開IP登入本案帳戶者,是否為被告申登之「 0000000000」號碼,尚非無疑。
(三)又被告之妻邱秀慧前與告訴人潘上瓴有金錢糾紛,並曾對 告訴人2人提出詐欺告訴,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業如前述,而告訴人潘上瓴於警詢時證 稱:我最近與邱秀慧有財務糾紛,目前雙方還在法院偵查 階段,我懷疑之前跟我有訴訟之人利用本案帳戶po文等語 (偵卷第9、12頁),復觀之告訴人潘正華於偵查中所提 陳述書記載略以:邱秀慧過往與告訴人潘上瓴為好友關係 ,於108年間因金錢、珠寶買賣糾紛而發生嫌隙,邱秀慧 先揚言要與告訴人潘上瓴同死,復邀告訴人潘上瓴唱KTV
卻當場逼簽欠款條。邱秀慧又編造不實事實對告訴人潘上 瓴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又為對告訴人潘上瓴施加不當壓 力,竟將與其2人糾紛毫無關係之告訴人潘正華牽扯其中 ,將告訴人潘正華同列上開詐欺案之被告,幸經新北地檢 署對告訴人2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邱秀慧於該詐欺案件 偵查中,曾於108年7月6日於臉書「IM時尚設計美學協會 」留言指謫告訴人2人,對告訴人2人造成莫大之傷害及危 險,告訴人2人對邱秀慧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然經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邱秀慧未違反「真實惡意原則」,而以 109年度偵字第1217號對邱秀慧為不起訴處分。嗣後邱秀 慧又於109年4月20日以其臉書帳號「Febianne Chiu」發 布公開貼文,張貼有告訴人2人全名之上開士林地檢署不 起訴處分書,並撰文「詐騙夫妻詐騙別人還告人家妨害名 譽,明明就是詐騙集團,就像殺人還喊救命是一樣的,是 否是謀劃已久的騙局你們自己心知肚明,天一定會收拾你 們的」,恣意謾罵、指謫告訴人2人為騙子、詐騙集團、 詐騙夫妻等。告訴人潘正華對此已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 ,於上開刑事偵查過程,被告有多次參與且陪伴邱秀慧前 來開庭等語(偵卷第143至146),由上可知,與告訴人2 人發生糾紛並互相提起刑事案件告訴者,實為邱秀慧,被 告雖為邱秀慧之配偶,然其至多僅曾陪同邱秀慧至地方檢 察署開庭,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實際上並無金錢糾紛,亦 未相互興訟提告,依此,尚難認定被告有冒用告訴人潘正 華名義申設本案帳號並接續刊登如附表所示文字之動機及 犯行。
(四)此外,本案帳號申請設立時用以認證之號碼為「+0000000 00000號」(偵卷第360頁),此號碼為「印度」之電話號 碼,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00 號網頁查詢資料、國際電 話區號列表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易字卷第95至103頁 ),又依據本案帳號之歷次登入IP及全球WHOIS查詢結果 列印資料(偵卷第360、441至447頁),本案帳號另有以 :1.新加坡之IP位址128.199.90.147於108年12月17日UTC 時間3時32分許至4時00分許、109年1月3日UTC時間4時1分 許為登入;2.俄羅斯之IP位址92.38.139.127於108年12月 27日UTC時間8時36分許為登入;3.美國之IP位址68.183.2 25.52於109年1月13日UTC時間2時40分許、109年2月21日U TC時間9時29分許至9時52分許為登入;4.臺灣之IP位址18 0.176.12.29於109年2月22日UTC時間7時11分許為登入。 而被告於108年9月6日出境,至109年1月23日入境迄今均 為出境等情,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考(偵
卷第449頁)。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不知道+0000 00000000 號這個號碼,亦不清楚身邊有無人使用該號碼 。我於108年9月6日至109年1月23日間我在境外,有去過 日本、香港、新加坡、泰國,於泰國居住時間較多,於新 加坡僅為短暫停留,沒有去過印度或俄羅斯等語(易字卷 第118至119頁)。審酌被告否認知悉用以認證本案帳戶之 +000000000000 號電話,且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電話與 被告具有關連性;又參酌本案帳戶上開登入IP位置,除新 加坡僅為被告於同時段可能入境之國家以外,其餘俄羅斯 、美國等本案帳號登入之IP位置,均非被告所供稱其同時 期曾入境之國家,此外,本案帳戶另於109年2月21日以美 國之IP位址68.183.225.52登入,亦核與被告於109年1月2 3日即已入境臺灣之事實不符,且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 上開新加坡、俄羅斯、美國等登入IP位置與被告間具關連 性之相關證據,故實難認定本案帳號為被告所申請設立並 且於附表所示時間登入並張貼附表所示之文字。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直接及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說服 本院形成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盜用告訴人潘正華照片申設本 案帳號並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之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尚存有合理之懷疑,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犯 行,既然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刊 登 時 間 刊 登 內 容 影射對象及情事 1 108年12月17日 期指全力作多上看18000點 影射告訴人潘正華不當炒作股票。 2 108年12月17日 在潘正猾聯絡資料欄位,連結色情網站網址 3 108年12月18日 期指預測全力作多上看25000點買進5000口。空交50000口。這次若成功就可贖罪還債,若看錯方向可能比7-8年前狂賠7,000萬還慘。可能家破人亡。願五鬼搬運陣能助我一臂之力。怪力亂神啊我的靈魂都出賣給您了。我要發大財 不惜一切代價 (另以「Scammer Pan」帳號在上述貼文下方留言「已幫你擦屁股 設局騙了這麼多無辜的社友的血汗錢 拜託別再賭博了!」) 影射告訴人潘正華、潘上瓴設局欺騙社友之血汗錢。 4 108年12月22日 紫微斗數 算他人的命運蠻準的,算自己卻不準。因為算自己會不客觀,而不敢苟同。空亡。死符,大耗,官符,財帛,四大皆空。有近憂更有遠慮。看來是厄運災難當頭。 影射告訴人潘正華有近憂更有遠慮,且厄運災難當頭。 5 108年12月27日 張貼法務部○○○○○○○○○○照片 影射告訴人潘正華、潘上瓴入監服刑。 6 109年1月3日 張貼金正恩照片 嘲諷、貶損告訴人潘正華。 7 109年1月13日10時53分許 灰姑娘童話故事女主角在午後00:00開始打回原形所有的一切將成海市蜃樓灰飛煙滅 成泡影。到頭來 生命沒給的 騙來的 詐來的想留也留不住。安徒生童話 影射告訴人潘正華、潘上瓴騙財、詐財而留不住財。 8 109年2月21日17時48分許 恭喜賀喜 本人及潘下欞扶輪社 現任大安曉安衛星社長CShinning也是前另一個社 但因事蹟敗露 不得不退社 另起爐灶。原來假借錢偽投資公共工程 都更案這樣好用!隨便設這局 用高額投報率就能詐來數億。臺灣真是個寶島。 詐欺罪不起訴 當初 賭期貨 慘賠7000多萬 好險 我夫妻倆 想出了用我潘大建築師的假建案 來騙扶輪社的寶眷 來補自己的洞,果然蠻好用的,被人告 對方也告不贏,哈哈哈 感謝檢察官,好爽 跟大家分享 我們的喜樂 影射潘正華及潘上瓴參加扶輪社係為了設局詐財、賭期貨慘賠7000多萬、騙扶輪社寶眷補自己的錢坑。 9 109年2月21日 將封面照片更新為法務部○○○○○○○○○○照片 影射潘正華、潘上瓴入監服刑。 10 109年2月21日 將潘上瓴「臉書」好友Ting Fang Hsueh過往於臉書所發布關於潘上瓴成立大安曉安衛星扶輪社之貼文擷圖,以「潘正猾」帳號發布貼文,內含多張潘上瓴照片,使不特定人認為「潘正猾」帳戶發布貼文中所稱「潘下欞」、「Cshinning」為潘上瓴。 使不特定人可推知以帳號名稱「潘正猾」所發布之其他貼文所指之「潘下欞」、「Cshinning」為潘上瓴。 11 109年2月25日12時6分許 希望早日能買豪房,可惜我期貨賭輸噴光7000多萬,又詐欺設局搞了圓滿社員那麼多錢但已經臭了,而北悶社 超難騙,只好搞個新的啥大安曉安衛星的,C Shinning就是我的搭檔 準備今年7月開始。有興趣的 可與潘喪靈聯繫。 影射告訴人潘正猾、潘上瓴設局詐欺臺北圓滿社員金錢,因臺北北門扶輪社設超難欺騙,只好新成立臺北大安扶輪社曉安衛星社。 12 109年2月26日9時45分許 詐騙取財前如賤骨頭,詐騙成功後脫胎換骨,變成有錢上流美,哈哈老婆妳真行。愛妳Linda Pan C Shiing Pan潘下靈 影射告訴人潘上瓴詐騙錢財如賤骨頭,詐欺成功後脫胎換骨變成上流美。 13 109年3月3日 期貨看多大買300W,只剩這些錢了,南港案 尚未驗收,沒錢賭了!又各塞50萬給另外兩個圓滿社的人,堵住她們的嘴,暫時先拖延真的不行 可能得再去弄個公共工程來誆錢。 影射告訴人潘正華玩期貨輸錢,塞錢堵他人的嘴,弄公共工程案來誆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