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翰
選任辯護人 廖凱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8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楊忠翰係三立新聞網之記者,應知悉新聞媒 體、網路傳播言論,散布力極為廣泛而強大,在刊登報導前 ,理應進行查證,竟基於散布於眾,損害唐永盛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唐永盛公司)及陳慶唐之犯意,明知陳文智、許祐 銛委託唐永盛公司及陳慶唐施作住宅裝潢,惟就估價單內容 、金額、是否更換馬桶、追加、追減項目及施工項目、驗收 期程給付款項等內容,均未為合理查證,即於民國108年4月 11日下午,在三立新聞網刊登「馬桶工錢灌水9萬,還誣指 陳文智用高檔貨」、「高階警被誣陷賴帳,下屬心疼還原真 相」、「……陳姓老闆及其員工早知建設公司提供400萬元裝 潢費一事,甚至因為費用不足這數字,陳文智才選擇更換高 級馬桶……」、「陳老闆以為遇上肥羊,裝潢費用暴增到560 萬元不說,單是一座馬桶就收費22萬元。但陳太太及其兒子 上網一查,雅虎購物僅要價13萬元,3座馬桶工錢高達27萬 元,任誰也不願被當凱子……」、「陳老闆的團隊施工品質低 落,連最簡單的長桌都出現數公分的公差,加上裝潢總金額 被灌水到560萬元,陳家才會取消後續的裝修工程,總金額 得以降至430萬元」等不實內容之報導,足生損害於唐永盛 公司及陳慶唐,且對唐永盛公司之信用及陳慶唐之人格評價 、社會地位產生負面影響,足以生損害於唐永盛公司及陳慶 唐之名譽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陳慶唐、唐永盛公司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
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 謗及修正前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 二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附民字第318 號和 解筆錄、告訴人出具之收據、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本 院110年度易字第236號卷第161-167頁),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