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0年度,128號
SLDM,110,撤緩,128,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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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靖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
度審簡字第2609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110 年度執聲
字第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靖員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靖員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260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5 年,在110 年2 月9 日確定在 案。詎其並未依上開判決所定緩刑負擔向被害人張正德為支 付,業據張正德具狀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為此,爰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 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 年 12月29日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2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緩刑5 年,並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0,000 元(自11 0 年1 月15日起至全數清償完畢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 付15,000元)予張正德,在110 年2 月9 日確定等情,有上 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 審酌受刑人僅於110 年1 月至4 月有按期各給付15,000元, 再於同年7 月給付5,000 元、8 月給付7,000 元後,即未再 為任何給付(亦有陳報狀可佐),實屬違反負擔且情節重大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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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