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PLA ON CECILIA GALVAN
指定送達:苗栗縣○○鎮○○路00巷00弄0
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PLA ON CECILIA GALVAN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