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0年度,40號
SLDM,110,審金簡,40,202110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鳳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
度偵字第4891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10 年度偵字第12989 號)
,被告自白犯罪(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213 號),本院合議庭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鳳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鳳玲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至21日間某時,因網路求職廣 告先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帳號名稱為「許 佳欣」、「劉嘉偉」之人聯繫,得悉若一次提供3 個帳戶資 料,可獲得每期(6日)合計新臺幣(下同)1 萬7,000 元之報 酬及APPLE12 Mini行動電話1 具,而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 ,應可知悉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 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 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 密切相關,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 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為取得前開與其付出顯不相當之報酬,依「劉嘉偉」 指示先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新里(起訴 書誤載為士新里)郵局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其子「 謝○豪」(106年7 月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里龍形 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母曹安美(由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子郵局第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密碼均更改為123456,於當月21日19時46 分至19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統一超商 神州門市,將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劉嘉偉」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郵局帳戶資料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詐騙李政勳余巧曈(起訴書誤載 為余巧瞳)、黃益麒、吳佩穎陳雅柔劉明欣呂少雲



江宥辰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 ),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等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而掩飾或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或去向,藉以逃避刑事 追訴。嗣李政勳等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李政勳余巧曈、黃益麒、吳佩穎陳雅柔劉明欣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呂少雲江宥辰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陳鳳玲除於偵訊中供述交付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變 更密碼之經過外(見附表各編號「證據」欄),並具狀坦承 全部犯罪事實,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佐,且與附表各編號「 證據」欄所示其他事證互核一致,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應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人 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行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亦即幫助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始克當之。查被告陳鳳玲依「劉嘉偉」指示更改並告知 密碼後,即以前揭方式將上述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一併交 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告訴人李政 勳等人之用,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等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 附表編號7 、8 所示公訴人函請併案審理之幫助詐欺取財犯 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被告被訴有罪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一次交付前開數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成員先後詐騙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告訴人等之財物,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 錢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主 要犯罪事實於偵查中業已坦承不諱,復於本院自白犯罪,應



認被告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予 減輕其刑。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依法 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前開帳戶資料,助 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蒙 受金錢損失,並幫助詐欺集團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 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未實際參 與詐欺取財行為及洗錢行為,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所 生危害,迄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等情,暨被告高 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並育有2 子之家庭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 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 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 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倘為共同犯罪, 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 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 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 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陳鳳玲雖因貪圖一時利益而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 團,惟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事後曾自詐欺集團獲得任何詐 欺犯罪所得,故本案尚無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附此敘明。
㈢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並非實際上提款 之人,而未參與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卓巧琦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乙軒移送併案審理。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怡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新臺幣)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1 李政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24日16時48分許,佯以批發商、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名義,去電訛稱如欲解除自動扣款設定,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政勳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APP 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 年11月24日17時20分許,匯款9萬8,765 元 謝○豪之八里龍形郵局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2.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里龍形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15 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57頁、第67頁、第104 頁) 2 余巧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24日16時許,佯以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名義,去電訛稱其升級成高級會員,將自帳戶扣款1 萬2,000 元,如不升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余巧曈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09 年11月24日 17時25分許,匯款2萬9,123元 ⑵109 年11月24日17時36分許,匯款2 萬0,123 元 陳鳳玲之士林社新里郵局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2.證人即告訴人余巧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新里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14 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 4.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64頁、第76頁、第78頁) 3 黃益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24日17時6 分許,佯以臉書網購平台客服、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名義,去電訛稱因從普通會員變成高級會員,遭誤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10個月,每月自帳戶扣除960元,如欲取消分期約定轉帳,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益麒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 年11月24日17時33分許,匯款2萬9,985 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2.證人即告訴人黃益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30頁至第35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新里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14 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 4.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96頁至第98頁) 4 吳佩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24日16時30分許,佯以「檸檬綠茶」網站賣家、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去電訛稱因員工疏失導致加入高級會員,,將會自動扣款1萬2,000 元,如欲取消則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佩穎陷於錯誤,以本人及其男友楊哲源之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09 年11月24日17時38分許,匯款1 萬3,985 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⑵109 年11月24日18時38分許,匯款8,015 元 同上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2.證人即告訴人吳佩穎、證人楊哲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24頁至第28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新里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14 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56頁、第60頁、第66頁、第92頁) 5 陳雅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24日17時6 分許,佯以網路賣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名義,去電訛稱因訂單錯誤導致購買24次重複訂單,如欲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雅柔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 年11月24日17時52分,匯款4萬6,998元 同上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2.證人即告訴人陳雅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新里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14 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8頁、第61頁、第72頁) 6 劉明欣 劉明欣於109 年11月24日17時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減醣好好」社團刊登販賣 Iphone12 pro 256G之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訛稱欲以2萬5,000 元出售前開行動電話,致劉明欣陷於錯誤,由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 年11月24日18時17分許,匯款2萬5,000元 謝○豪之八里龍形郵局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2.證人即告訴人劉明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里龍形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115 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臉書網頁截圖及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891號卷第55頁、第59頁、第65頁、第83頁、第85頁至第89頁) 7 呂少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24日18時30分許,佯以商家法務、臺中郵政總局客服名義,去電訛稱因取貨時超商店員錯刷條碼,重複訂購12個耳機套,將導致每月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呂少雲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09 年11月24日18時27分許,匯款2 萬9,989元 ⑵同上日18時44分許,跨行存款9,985元 ⑶同上日18時57分許,跨行存款1萬9,985元 ⑷同上日20時6 分許,跨行存款2萬9,989元 曹安美之士林社子郵局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緝字第525 號卷第171 頁至第177頁) 2.證人即告訴人呂少雲於警詢、證人曹安美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069號卷第7 頁至第8頁、偵緝字第525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子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開戶基本資料(見偵字第2069號卷第109 頁至第114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來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069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9頁) 8 江宥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24日16時3 分許,佯以網路賣家、中華郵政客服名義,去電訛稱因內部人員疏失,造成其變為賣家身分,賣出20份商品總價為2 萬7,800 元,如欲取消該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江宥辰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 年11月24日18時50分許,轉帳匯款1 萬3,900 元 同上帳戶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緝字第525 號卷第171 頁至第177頁) 2.證人即告訴人江宥辰於警詢、證人曹安美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069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偵緝字第525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子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開戶基本資料(見偵字第2069號卷第109 頁至第114頁) 4.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翻拍照片、已登摺明細查詢結果、購物網站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069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77頁至第81頁)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新里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社子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里龍形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