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347號
SLDM,110,審交附民,347,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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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許競元 
被   告 周錦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49 號(即110 年度審交易
字第54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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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