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86號
SLDM,110,單禁沒,186,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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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
第19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虎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8208公克)係屬違 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8年 度毒偵字第1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堪以認定。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208公克),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20日航藥鑑定字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 字第1948號卷第175頁)在卷可稽,當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與該包裹之 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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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