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楊昀芸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 10年3月1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普鈺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分行 楊昀芸 108年8月5日 1萬8.844元 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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