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補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61號
KLDV,110,補,561,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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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華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康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億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田一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299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528,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
】361,299元=889,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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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