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送達代收人 陳宏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潘惠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1
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蕭鳴鴻前於民國107年10月2日向抗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並以其所有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315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 00號2樓,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0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借款之擔保,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9日 起至127年10月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則依照各契 約約定,並於107年10月5日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抵押權)。詎 蕭鳴鴻於同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2,279,467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依兩造簽立之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 約書第8條「甲方(即借款人蕭鳴鴻)對丙方(即抗告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之約定,借款人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時,經書面通知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蕭鳴 鴻嗣雖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潘惠子,惟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業已登記之系爭抵押權不因此受 有影響。
(二)抗告人前分別於110年1月18日、同年2月4日、同年3月4日以 掛號郵件向蕭鳴鴻之戶籍地址即基隆市○○區○○街00○00號及 系爭不動產即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寄發踐行催 告程序書(下稱書面催告),雖因蕭鳴鴻逾期未領、招領逾期 而退回,惟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意 旨,書面催告應採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之到達主義,以將 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可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瞭解其 內容之狀態而言,不以直接收受或實際領取為生效要件,相
對人實際上有無閱讀則非所問。抗告人所為之書面催告既生 效力,抗告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合於法律規定,原裁定 認抗告人之書面催告因逾期未領而退回,並未生合法催告之 效力,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 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準用之。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 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次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 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 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 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 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 取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抗告人抗告主張其已依兩造訂立之前開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 契約書第8條之約定,向蕭鳴鴻之前開戶籍地址及系爭不動 產地址為書面催告,雖均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或逾期未領 為由退回,惟依前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 意旨,書面催告之意思表示應於蕭鳴鴻受招領通知時,已到 達蕭鳴鴻而發生效力,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業 已屆至,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 合等語,並據提出踐行催告程序書、蕭鳴鴻之戶籍謄本及因 逾期未領遭退回之信封等件為證。
四、本院觀諸前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意旨乃 揭示「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 『住所地』……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 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原裁定未查明蕭鳴鴻之設籍地址 是否即為其住所地,遽以抗告人對蕭鳴鴻所為之書面催告, 已遭郵務機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而無從在形式上認定抗告人 對蕭鳴鴻所為之書面催告已合法送達蕭鳴鴻,而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尚嫌率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原審另為適法之處理 。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