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685號
KLDV,110,基簡,685,202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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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忠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顏忠村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簡字第六八五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
拾參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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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