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1785號
KLDV,110,基小,1785,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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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7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被 告 張嚴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1,327元,及其中2萬3,496元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其中1萬7,831元自108年10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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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