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81號
KLDV,110,司促,8281,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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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閻曉君

周亞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國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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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