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74號
KLDV,110,司促,8074,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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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古庭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古庭瑄於民國103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1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15日止累計158,8
99元正未給付,其中154,228元為本金;4,583元為利息
;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古庭瑄於民國105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15日止累計69,73
4元正未給付,其中67,822元為本金;1,81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古庭瑄於民國104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15日止累計321,3
30元正未給付,其中314,189元為本金;7,04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四)債務人古庭瑄於民國105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15日止累計543,1
25元正未給付,其中531,110元為本金;12,015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
(五)債務人古庭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12日止累計22,56
5元正未給付,其中21,655元為消費款;910元為循環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006)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07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4228元古庭瑄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7822元古庭瑄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14189元古庭瑄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531110元古庭瑄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1240元古庭瑄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6%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10415元古庭瑄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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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