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建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