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黃慧婷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被 告 朱振鄰
朱曾目
朱振成
朱素貞
朱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及於民國110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朱曾目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曾目」。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朱曾目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曾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