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13號
KLDM,110,附民,313,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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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藍朝進
被 告 謝梓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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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