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10年度,20號
KLDM,110,基簡附民,20,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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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汪盛德 (年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汪盛忠 (年籍住址詳卷
被 告 張勝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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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