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占義
輔佐人 即
被告之配偶 張愛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196號、第2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鍾詩浩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上午7時 43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曳引車,其前方為告訴人陳威勝 駕駛車號000-0000號曳引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78.3 公里彎道路段,適被告劉占義在該處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竟 違規徒步穿越馬路,陳威勝見劉占義徒步穿越馬路,乃減速 進而煞停,鍾詩浩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在彎道減速慢行及 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遂自後追撞陳威勝曳 引車,陳威勝曳引車上砂石散落,壓砸在路邊等候公車之告 訴人夏滿仙,致陳威勝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右側無名指挫傷 之傷害,夏滿仙受有雙側小腿壓砸傷、雙側脛骨腓骨開放性 骨折併軟組織缺損及骨露出、左側薦骨骨折、左髖臼骨折、 左下肢膝下截肢之重傷害(鍾詩浩所涉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 害部分,另由本院判決)。因認劉占義涉犯刑法第284條過 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劉占義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罪嫌,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於109年9月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函上本院收文戳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 頁),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10年7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37頁)。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