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監簡字,110年度,5號
CYDA,110,監簡,5,2021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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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
原 告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
訴訟代理人 倪伯丞
林震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 4行及第7行之「被告聲明」更正為「備位聲明」。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 4行之「…原告『為』提起訴願…」更正為「…原告『未』提起訴願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主文欄所載誤 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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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