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6號
CYDV,110,除,56,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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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鄭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0 年5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 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卷 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民 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賴蕊 嘉義三信信用合作社新興分社 110年5月31日 200,000元 112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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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