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黃美玲
被 告 翁何話
翁充禧
翁碧凰
翁瑞霙
翁珠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翁碧鳯」之記載,均更正為「翁碧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被告「翁碧鳯」之記載,顯係「翁碧凰 」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