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9號
CYDV,110,訴,149,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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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張海川
林素好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嘉市地登字第033123號,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登記,存續期間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至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債權擔保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肆拾伍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嘉市地登字第024463號,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登記,存續期間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至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債權擔保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解散 (本院卷第13、14頁),並於103年間向法院聲報黃漢川為被 告之清算人(本院卷第15頁),故以被告之清算人黃漢川為 法定代理人。原告張海川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前於83 年間,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元之抵押權 予被告(下稱系爭附表一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83年11月10日至85年11月10日,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本院卷第17頁至第20頁),然原告林海川對被告並無任何



債務,系爭附表一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退步言,系爭附表一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期間至 85年11月10日,其擔保之債權至100年11月10日,其請求權 已逾15年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人即被告 ,逾5年間未實行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其抵押 權亦已消滅,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
㈡、原告林素好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前於83年間,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64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存續期間自83年8月19 日至85年8月20日,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下稱系爭附表 二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本院卷第21頁至第26頁),然原 告林素好對被告亦無任何債務,系爭附表二不動產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退步言,系爭附表二不動產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期間至85年8月20日,其擔保之債權至1 00年8月20日,其請求權已逾15年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 完成後,抵押權人即被告,逾5年間未實行其抵押權,依民 法第880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亦已消滅,被告應將系爭抵押 權予以塗銷。
㈢、並聲明:1、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嘉義市地政事 務所收件字號嘉市地登字第033123號,83年11月19日登記, 存續期間83年11月10日至85年11月10日,債權擔保總金額最 高限額45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2、被告應將如附表 二所示不動產,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嘉市地登字第 024463號,83年8月22日登記,存續期間83年8月19日至85年 8月20日,債權擔保總金額最高限額64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而確定,民法第881條 之12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如確定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准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 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 存在,縱經登記之抵押權,因未登記前「已有」被擔保之債 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 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即應由抵押權人就抵押債權確 定日前債權存在之事實負立證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1695號判決參照)。查:
㈠、原告主張:系爭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各於85年11月10日、85年8月20日屆滿,業據提出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被告對此不爭執,則原告主張系 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等語 ,即可採信。
㈡、原告主張:原告無積欠被告任何款項,系爭附表一及附表二 之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不發生等語,亦 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亦未舉證 證明原告有何積欠其之款項,原告該部分之主張,亦堪信為 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不動產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不發生,應可採信,則其依據民法 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附表一及附表二 之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 10/1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83年11月19日 登記字號:嘉市地登字第033123號 權利人: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45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1月10日至民國85年11月10日 債務人:張海川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83嘉市地字第010797號 2 嘉義市○○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 5/1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83年08月22日 登記字號:嘉市地登字第024463號 權利人: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64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08月19日至民國85年08月20日 債務人:林素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83嘉市地字第006449號 2 嘉義市○○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 全部 3 嘉義市○○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 6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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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