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滕徽
被 告 陳麗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麗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